新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有助于管理体制完善
2017-04-07 10:00
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新修订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,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的出台,将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,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,推动建设资源节约、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,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。
《条例》取消了门槛相对较低的临时登记,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;对原材料采购、产品质量控制、委托加工分装等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,并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。要求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,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、质量可控。中国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教授吴学民分析,《条例》严把农药登记、生产、经营许可的重要关口,是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。
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《条例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: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,依法给予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;《条例》还将原来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。吴学民说,这样就解决了多头监管、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,同时也会减轻农药企业的运营负担。